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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心的法律问题有哪些(二)?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0-03-11 21:56)    点击:1016

2020年春节期间爆发的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国家延长春节假期、各地又相继发布延迟复工通知,人们在关注疫情的同时,也更关注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问题。毕竟涉及到每个劳动者和每个用工单位的切身利益问题。在这个特殊时期,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王雨琦律师,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和相关通知文件,整理了劳动关系有关的常见法律问题,仅供参考,希望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所帮助。

       注:本文给出的建议仅是结合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因素做出的,目前疫情还在不断发展变化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文件也将不断更新和完善,若后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发生变化或与本文内容不一致的,以最新的相关部门规定的为准。

1、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答:不可以,《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出现以下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的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若因为抗击疫情需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劳动者必须服从。

 

 

2. 劳动者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劳动者结束隔离措施后,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需要在家继续休养的,应当按照病假待遇支付工资;无病假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劳动者年休假、加班调休、公司福利假期;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的,且无其他假期可用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事假。

 

3. 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答:受疫情影响,国务院发文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部分地区如上海禁止于2月9日之前复工。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鉴于当前疫情无法事先预见,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误工资发放日,用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系因当前客观原因所致,应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用人单位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员工,并在复工后立即支付。

 

 

4. 用人单位疫情防控需要完成生产任务,是否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

答:不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在发生本条所列举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不经过协商,而直接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于用人单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进一步作了规定:(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用人单位但是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休。

 

 

5、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的,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

答: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本条中“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

 

6、 根据政府部门的通知,职工自行隔离的14天,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答:企业应当支付工资。疫情当下,全国各地很多地方政府都要求从外地返岗工作的人员先自行在家隔离14天。在14天里,用人单位应当落实隔离的要求,安排劳动者在家远程办公或安排职工休带薪年假,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其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7、.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否申请特殊工时?

答: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用人单位正常运营。

 

8、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答: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9.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答:不建议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形下进行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在当前情况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我们仍然不建议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10、用人单位可否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假期?

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春节假期延至2020年2月2日。用人单位考虑疫情的需要在国务院通知和地方政府通知的基础上继续延长本单位劳动者假期的,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调整的范畴,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决定,但同时应依法保障劳动者在假期期间相应的工资待遇,做到依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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