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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心的法律问题有哪些(一)?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0-03-11 21:52)    点击:841

2020年春节期间爆发的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国家延长春节假期、各地又相继发布延迟复工通知,人们在关注疫情的同时,也更关注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问题。毕竟涉及到每个劳动者和每个用工单位的切身利益问题。在这个特殊时期,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王雨琦律师,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和相关通知文件,整理了劳动关系有关的常见法律问题,仅供参考,希望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所帮助。

       注:本文给出的建议仅是结合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因素做出的,目前疫情还在不断发展变化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文件也将不断更新和完善,若后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发生变化或与本文内容不一致的,以最新的相关部门规定的为准。

  1、劳动者在工作中,感染了新冠病毒,算工伤吗?

答: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写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种情况: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从事的工作内容不是预防和救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而因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的认定需根据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综合认定。原则上,工伤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

 

2、 因疫情原因,劳动者在家接到用人单位通知,要求其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并汇报报其行动轨迹,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这样做?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

疫情当前,根据各地政府的有关疫情的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但是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个人信息,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因为收集疫情信息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春节延长的假期的性质是什么?应如何支付员工工资?

答: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性质上应认定为国家基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特别规定的休息日。

用人单位在上述时间内依法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内,企业未复工的,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要求企业延期复工,属于政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采取的强制措施,企业停工的原因并非是由劳动造成。因政府规定的推迟复工期间一般较短,故企业应按照《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以上支付工资,支付实际额度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条文:《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6、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否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以下几种情形:

1)、劳动者的行为,情节较轻,未构成犯罪,且其行为也未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的行为虽然未构成犯罪,但其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解除合同;

3)、如果劳动者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提醒:疫情当下,每个公民都有积极配合政府防控疫情的义务。若劳动者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无论故意还是过失,均有可能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可见,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造成一定后果的,均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7、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与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8. 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经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申请,单位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及时办理的,该劳动者离职是否有效力?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自到达用人单位时即产生效力。所以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及时办理的,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9、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针对保障性单位的劳动者,2月3日至2月7日,此期间保障性单位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属于其正常工作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足额支付工资;2月8日至2月9日属于休息日,保障性单位员工提供劳动的,且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单位按照休息日加班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种针对非保障性单位的劳动者,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因传染病(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停产,不属于劳动法项下的法定休息日,鉴于春节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限合计并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个月),按照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未上班的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工资。2月8日和9日属于休息日,支付工资。

保障性企业:1.保障城市运行所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2.疫情防控所需的行业:如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和销售等;3.群众生活所必需的行业:如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4.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10、用人单位违规执意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答:若用人单位执意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上班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届时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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